《史记》中记载了许多知名的历史典故,其中以蔺相如为主角的完璧归赵,更是脍炙人口。战国时代,赵王无意间得到了一块宝玉和氏璧,秦昭襄王听说后非常想要据为己有,因此就派人带着国书到赵国,说愿意以十五个城与赵国交换这块玉。赵王心里非常舍不得,但是因为赵国国势很弱,因此不敢得罪秦王,怕秦王一不高兴,就派兵攻打赵国。为了这件事,赵王伤透了脑筋。
大臣蔺相如
知道这件事以后,
就自告奋勇
带着和氏璧出使秦国。
见到秦王后,
蔺相如双手把
和氏璧献给秦王,
秦王接过来左看右看,
并传给大臣们看。
等了很久,
只字不提割让
十五座城的事儿。
知道秦王根本没有
用城换宝玉的诚意,
他对秦王说:
“这块和氏璧看着虽然挺好,
可是有一点小毛病,
让我指给大王看。”
秦王一听有毛病,
赶紧叫人把宝玉交给蔺相如。
蔺相如拿着和氏璧
气冲冲地对秦王说:
“如果大王您不顾信用,
想要抢我手上
这块宝玉却不想拿城池交换,
我就一头撞上皇宫里的柱子,
相信宝玉一定会粉碎!”。
秦王听了虽然很生气,
但是怕他真的
撞上柱子而摔坏宝玉,
因此一点都不敢轻举妄动。
后来蔺相如更趁
秦王不注意的时候,
派人连夜
把和氏璧送回去。
秦王虽然恼怒,
但是因为知道自己
行事不够光明正大,
怕传出去成为笑柄,
只好把蔺相如放了。
在这个故事中,
秦国与赵国达成了城池换宝玉的协议,
秦王将和氏璧拿到手后,
却不愿交出城池,
那么秦王这种出尔反尔的行为,
在今天要承担什么法律后果呢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五百七十七条、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。
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,应当承担继续履行、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。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,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。
在合同合法有效的前提下,当出现以下四种违约行为时,当事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。
1
拒绝履行
一般认为拒绝履行是当事人主观上拒绝履行合同,债务人表达“拒绝”可以通过明示的方式,也可以通过默示的方式,当然,如果是债务人享有先履行抗辩权、不安抗辩权等拒绝履行的权利时,则不构成违约。
2
不能履行
如果说拒绝履行是债务人主观上不愿意履行,那么不能履行,则是其客观上没有履行能力,这种“不能”可能是事实上的不能厦行,比如特定物的买卖合同,特定物因意外灭失;也可能是法律上的履行不能,即法律法规禁止为该履行行为。
3
迟延履行
末在约定的履行期限内及时履行。
4
不完全履行
常见的如交付数量、 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,或者是违反附随义务等,均属于不完全厦行。
近读《全唐诗》五十一卷宋之问之《明河篇》,编者按语很有意思,现录如下:“《纪事》云:武后时,之问求为北门学士,不许,乃作此篇以见意。后见之,谓崔融曰:‘非不知之问有奇才,但恨有口过耳’,之问终身耻之”。北门学士是武后亲手建立的由文章高手组成的智囊班子,为其著书,出谋划策,个个都是武后信任和重用的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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